1.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兩規”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2.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於已申請的原始資金,則打印追加補貼。因此,印花稅應按實收資本額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營業賬簿印花稅的通知》規定,從08年5月18日至05月10日,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加蓋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其他賬簿每張加蓋五元的免征印花稅。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總額大於原來已申請的資金,則打印增加的補貼部分。因此,印花稅應按實收資本額計算。
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認繳但未實際收到的資本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繳納印花稅。《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營業稅全面改征增值稅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會計報表中“營業稅及附加”項目, 將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調整為“稅費”。
印花稅的繳納應根據繳納的資金數額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但未實際繳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具體情況以稅務機關的相關認定為準。註冊公司時應明確相關稅費,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各項稅費,避免偷稅漏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四條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列金額,不包括規定的增值稅;(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