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與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純商業企業除外);
(二)實行自負盈虧、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方針(沒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不予承認);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職科技人員;
(4)至少有5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不含兼職)的科技人員,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高中級科技人員應占科技人員總數的10%以上;
(五)有65438萬元以上的資金,在指定的開發區內有研究、開發和經營的場所和設施;
(六)有明確的章程、健全的組織機構、合格的會計統計人員和財務管理制度。第五條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按以下程序認定和批準:
(壹)企業向開發區辦事處申請時,應提交:申請報告、企業章程、人員花名冊、資金證明、場地證明、高新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或專利通知書、擬投入開發新產品的可行性報告、主管部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職通知書;
(二)開發區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經省科委批準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四)經省科委批準,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第六條在開發區內,凡按國家規定減免科技事業費、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經開發區辦公室批準,省科委批準,可轉為高新技術企業。第七條開發區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定期對開發區企業進行考核。企業經批準進入開發區後第二年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企業總收入的3%;企業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應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開發區的政策規定。連續兩年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撤銷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和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加、減少或撤銷分支機構,合並、分立、轉讓或關閉,必須事先報經開發區辦公室批準,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已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應按本辦法重新認定。第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