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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開發區,下同)是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省科委具體管理和指導。第三條開發區範圍為:以蘭州市城關區寧臥莊地區為中心,南至定西南路,西至天水路,東至範家灣規劃道路610-1,北至濱河東路,延伸至段家灘,總面積5.2平方公裏。其中,南昌路、威遠路、科技街、定西路為高新發展輻射和經貿區,南河路為產業基地。第四條開發區高新技術發展範圍適用《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五條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國家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方針,堅持改革開放,落實國家對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使開發區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孵化器,帶動傳統產業發展的輻射源,實現“東推西進”的雙向開放窗口和科技、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試驗區。第六條開發區應當堅持改革與發展相結合,以改革促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互補;工貿結合的科技;促進科技發展與提高本省工業技術基礎相結合;國家適當支持與企業自主發展相結合;自主開發與技術引進和國際合作相結合的原則,對開發區的企業和人員實行優惠待遇。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經省科委批準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部門。第二章體制第八條甘肅省人民政府成立開發區領導小組,對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實行集中統壹領導,並監督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第九條領導小組下設開發區辦公室,負責具體事務。

開發區辦公室由省科委歸口管理。第十條開發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協調實施國家和甘肅省制定的有關開發區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開發區的發展規劃;

(三)負責新企業預審、企業高新技術及產品認定、鑒定、開發項目審批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業務,負責開發區企業科技人員和業務人員出國和引進外國專家項目的審批,審批10萬美元以下的資金引進、5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和企業引進儀器設備的預審;

(五)籌集和管理開發區的發展基金;

(六)負責企業人事和勞動工資的綜合管理;

(七)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壹條設立開發區專家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由省內各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為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決策咨詢;

(二)討論和參與開發區的發展規劃;

(三)參與開發區重大技術問題的論證和項目評估。第十二條工商、稅務、審計等服務體系。應設在開發區,其主管部門和開發區辦公室的領導分別負責有關業務管理。第十三條專業銀行應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辦事處,負責企業信貸投資業務。根據需要可以在開發區設立高新技術股份制投資公司,支持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並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投資。第十四條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營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第十五條蘭州海關可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進出口貨物和關稅的征收管理。第三章基本建設第十六條開發區內的土地和建設,由開發區辦公室會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土地或阻撓開發區的建設。第十七條省、市人民政府每年向開發區下達壹定規模的基礎設施“籠子”,根據財力安排基礎設施計劃和配套資金,開展開發區建設。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集資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經營用房(包括附屬用房和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由開發區辦公室審批;超過50萬元的,由企業提出基建項目計劃,由開發區辦公室匯總,報省計委審批。第十八條開發區內與建設相適應的給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通信、供熱、綠化等設施,由蘭州市人民政府安排實施。第四章資金第十九條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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