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財政監督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1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財政監督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4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甘肅省財政監督條例》(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2、《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1999年12月5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6月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3、《甘肅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2003年5月30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4、《甘肅省公證工作條例》(1996年1月31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公證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5、《甘肅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2001年8月3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6、《甘肅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