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提高對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城市是壹定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科學中心,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基地。供水、排水、道路、橋梁、公交、供熱、燃氣、防洪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城市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也是衡量城市現代化水平和綜合服務功能的重要標誌。城市基礎設施只有向完善、高質量、高水平的方向發展,才能與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也才能保證城市活動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各級政府要充分重視這項工作。
二、建立以國家(中央和地方)財政投資為主體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投資保障體系。城市要調整投資結構,使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占有合理的比重。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應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隨著城市財政收入的逐年增加,用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資金也應逐步增加。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這項基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城建部門負責制定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負責監督。其中,用於基本建設的要納入地方自籌計劃管理。我省每年集中30%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支持重點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和老、少、邊、窮地區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三是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征收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和增加公共設施容量的建設費,解決基本建設與市政公共設施的矛盾。凡未納入城市綜合開發的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新建或擴建建築面積的工程成本核算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蘭州市不超過10%,天水市、白銀市不超過8%,其余市(縣)不超過5%,已納入城市綜合開發的,按照城市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非住宅建設項目按當地住宅建設項目征收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金額的70%計征,即蘭州市不超過7%,天水市、白銀市不超過5%,其余市(縣)不超過3%。遠離城市建成區、生產生活設施完備的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公共供水、供氣和供熱需求範圍內的單位增加供水、供氣和供熱。新建企事業單位需要供水、供氣、供熱的,可以征收供水、供氣、供熱設施增容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和公用設施增容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四、城市市政設施應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和處理費,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行政機關、學校、居民免征。對有特殊需要並報城建、公安部門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道路綠地)、廣場的,征收臨時占用費。臨時占道費的收取範圍和標準,按照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1993)410。
交通部門和城建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城市出入口堵車嚴重的道路進行開通和拓寬,對養路費可給予適當補貼。城市規劃區內貸款新建的橋梁、隧道、道路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規模和標準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過往機動車征收車輛通行費以償還貸款。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流動人口在本市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等接待單位住宿的,接待單位按住宿費或房屋租金的3%收取市政公用設施使用費。具體征收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委托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建築垃圾、工業、商業和飲食服務業的生產經營垃圾以及單位內部垃圾和糞便的,應當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財政部門和城建部門根據運輸距離、辦理手續等因素制定。
五、加快公用事業合理定價改革。逐步解決自來水、煤氣、熱力和公共交通的虧損問題,使公用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城市供水、供氣和供熱產品的成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向居民供應的水、氣、熱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定價;工商業用戶的價格應高於民用用戶,並按量分級定價。具體價格要由物價部門制定。
六、正確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設”的方針。對城市人民生產生活確實急需,政府壹時無力建設的燃氣管網、集中供熱、自來水入戶、公共交通場站、小街小巷硬化道路、垃圾站、公共廁所等市政公用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國家補助和受益單位、個人集資的方式進行建設。鼓勵集體和個人在城市統壹規劃指導下投資建設公共設施,誰投資誰受益。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城鎮居民參加植樹造林、修建公園、防洪救災設施和挖河清障等能造福全社會的義務勞動,采用勞動積累的方式進行建設。同時,積極爭取國家低息貸款和貼息貸款,利用國外低息貸款建設市政公共基礎設施。
七、市屬公用企業應進壹步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在完成指定範圍的生產經營任務後,可以自主決定經營其他產品和提供行業內或跨行業的勞務。要做好現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設施完好率,充分發揮其效能,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合格的產品和優質服務。
八、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和公共設施能力建設費等費用應納入預算管理,在財政部門的監督下,由城建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九、各級城建、規劃、財政、稅務、物價、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搞好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駐市單位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
十、本通知適用於縣城、縣城以外的鎮,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十壹、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