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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維護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開展稅收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遵照其執行。

稅收保障是指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預測、信息交換(***享)、協助、服務、監督等措施的總稱。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信息、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環保、國土、建設、交通、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和海關等中央在甘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煙草、電力、金融等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營商環境,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設立法人企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征收返還、預征、緩征等決定,不得幹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政策引用稅收規定的,應當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並征求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的意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收入征收情況、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依托政府政務服務網建立全省統壹的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享。第八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第九條 下列信息屬於涉稅信息:

(壹)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二)企業股權變更、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等登記、備案信息;

(三)土地權屬登記,建設用地的批準、出讓、轉讓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記、房屋征收補償等信息;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專利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信息;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托外部研究開發合同等信息;

(九)殘疾人辦證及其就業等信息;

(十)機動車註冊登記及營運等信息;

(十壹)林權、文化權益、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礦業權等交易信息;

(十二)礦山、地下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開采信息;

(十三)營業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信息;

(十四)其他涉稅信息。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社會管理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稅收數據、信息。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履行稅務檢查等職責需要依法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納稅有關的情況時,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涉稅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保密。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取得的涉稅信息不得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產權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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