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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外匯、銀行、土地、規劃、環保、水電、海關、商檢、審計、監察、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要積極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為企業提供方便,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指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保障其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及批準的合同,章程行使主權。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生產經營,照章納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務登記、稅收管理、稅款征收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辦理。第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各方及外資企業的投資方要信守合同、章程,按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認繳出資,享有並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力和義務。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自主權。

(壹)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按合同、章程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計劃。

(二)有權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權確定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制定津貼、獎金制度。銀行對企業不實行工資基金監督。

(四)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招聘、招收和解聘本企業人員。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外商投資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及有關事宜,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長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具體辦法應在企業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長和董事不得在章程規定之外幹預總經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問題,應通過董事會按企業章程中規定的程序協商處理。第八條 對由中方推薦或委派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擔任正、副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不得隨意調動他們的工作。如需調動,推薦或委派單位應征得董事會的同意,未經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違反規定者,省政府外資辦責成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金融部門應積極予以安排,優先貸放,並重點支持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國家統配或專營的原材料,省計委在編制年度原材料計劃時,應予以優先考慮,以扶持外資企業的發展。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可以在國內跨地區與國內企業聯營組織生產,可申請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二條 對已建成投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國家鼓勵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簡稱兩類企業),由省政府外資辦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頒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證書,同時享受國務院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對兩類企業的優惠政策待遇。第十三條 經濟效益顯著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可對該企業的中方負責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的辦法和金額由企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報省政府外資辦備案。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外,未經省政府外資辦同意,任何部門不得隨意通知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數據資料。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費,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者外,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財力、物力。對於各種不合理的收費、攤派,企業有權拒付,並有權向省政府外資辦投訴,省政府外資辦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及時予以解決。第十六條 施行對外商投資企業檢查許可證制度,任何部門未領取省政府外資辦簽發的許可證,不得到外商投資企業參觀考察,檢查評比或進行其他活動,幹擾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規定者,企業可以拒絕接待、拒絕提供資料,並可向省政府外資辦投訴。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中方人員出國考察、培訓、采購、推銷及執行合同等出國事宜,由企業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即可向省經貿委申報。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可申請辦理壹至兩名中方管理人員多次往返有效護照,或不定期由中外雙方聯合派人出國推銷。外資企業中的人員出國,企業可直接向省經貿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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