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的演出和演出經紀活動;
(二)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活動及場所;
(三)營業性的文化藝術展覽和培訓;
(四)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五)美術品的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及場所。第四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保障文化娛樂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市場的領導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各級工商、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市場的發展規劃,做好宏觀調控;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考核;指導、監督和檢查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活動。第七條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省直屬單位、省級社會團體、駐甘部隊軍以上直屬單位、外地省級駐甘單位及外商、僑胞、港澳臺胞投資經營的文化娛樂活動;審批、管理國務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或授權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市、州(地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市、州(地區)直屬單位、社會團體、駐甘部隊師級直屬單位以及外地的地級單位在本地申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管理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除前兩款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申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管理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第八條 申請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以上行政機關出具的正式文書,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到公安、衛生部門申領有關證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國務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點,以及合並或者分設經營場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在接到申請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並辦理相應手續;對臨時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第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實行年審驗證制度。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驗手續。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管理範圍向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收取管理費,用於文化娛樂事業發展和市場管理。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行使職權。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並向被檢查者出示國家或省統壹制發的檢查證件。經營者不得拒絕檢查。
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監督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和揭發、舉報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第三章 經營與消費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到鄉鎮、農村經營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可享受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經營者在核準登記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舉報、控告、申訴的權利。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抵制檢查人員以權謀私的行為,拒絕非發證機關扣繳經營證照。
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無償使用其經營場所和設施;有權拒絕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任何收費和罰款。第十五條 消費者參加文化娛樂活動必須文明、守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經營者未按規定內容提供服務或超過標價的收費,消費者有權要求補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