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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或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甘肅省行政執法證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第三條 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以及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統壹申領和使用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第四條 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主管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直屬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服從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統壹管理。在簽發行政處理決定書時,應註明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號和行政執法證件號,加蓋行政執法主體單位公章,並由行政執法人員署名。第六條 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實施。第二章 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第七條 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書的持證範圍為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合格,並向社會公布的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機關和組織。

甘肅省行政執法證的持證範圍為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和行政委托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持證範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及該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省、市州人民政府聘請的行政執法監督員。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先培訓後上崗。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各級行政機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對經培訓和考試合格的,頒發行政執法證件。

未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由省、市州人民政府頒發;行政執法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行政執法監督證由省人民政府頒發。

中央在甘行政執法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第十條 申請領取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或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行政機關;

(二)有法律、法規授權依據的法定授權組織;

(三)有法律、法規、規章委托依據和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委托書的行政委托組織;

(四)有適應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五)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第十壹條 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職位執行職務;

(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熟悉本部門、本職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按本辦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資格;

(五)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壹)不具備從事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條件的人員;

(二)不直接從事持證執法工作的人員;

(三)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行政執法人員;

(四)協助執法的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調人員;

(五)未經統壹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六)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人員。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由該機關統壹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申請。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填寫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領取。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申領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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