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的幹部退休制度
1、把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問題提到全黨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有秩序有步驟地加以妥善解決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2、我們黨的老幹部是黨的寶貴財富;
3、必須立即著手有系統地建立健全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使之經常化,並且嚴格地加以實行;
4、壹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離休退休老幹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壹
5、對於已經和即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中央寄予殷切的希望;
6、在老幹部離休退休的同時,大膽提拔中青年幹部到各級主要領導崗位上來;
7、能否正確對待建立老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妥善解決新老幹部適當交替的問題,對於我們各級黨委和每壹個***產黨員,都是壹次嚴峻的黨性考驗。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