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如何將利潤轉移到香港子公司呢?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轉讓方式。這種方法的本質是讓香港子公司向有關聯的大陸子公司銷售“高價商品”,增加香港企業的利潤,同時降低大陸公司的利潤,從而將利潤“轉移”到香港。
在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S. 61A規定中,如果壹筆交易沒有其他商業實體,而唯壹的目的是避稅,香港稅務機關有權將部分或全部交易裁定為無效,或者調整交易的價格,這將導致避稅的失敗。 因此,為了確保避稅的運營合法性,香港子公司向內地子公司銷售的這款“高價商品”必須得到香港稅務機關的允許,以免被駁回。轉到香港公司的具體要求
如果香港子公司銷售給大陸子公司壹個“實體商品”,則稅務機關會考核該商品是否超過了公開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價格,來輔助判定它是否具有商業實質。考慮此行為的唯壹目的只是為了避稅。 如果香港子公司銷售給大陸子公司的商品是壹個在市場上無法找到同類商品的“虛擬商品”,這樣稅務機關認定其超過市場價值的判定將會非常困難,無法認定滿足以上s61A等條款的話,就不能拒絕該關聯方交易。 因此我們就可以順利將大陸公司的利潤輸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達到減稅的目的。 事實上,合理的避稅方法有很多。應該結合企業的行業背景和業務類型進行具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