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識別號;
2.公司地址和電話號碼;
3.基本銀行賬號和銀行;
4、稅務人員資格證書、發票領購和審批傳遞單;
5.稅務登記證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6.發票專用章印模;
7.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申請信息表;
8.購銷合同等買方或勞務接受方的書面確認證明原件;
9.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壹次性如實開具全部發票,並加蓋專用發票。
開具發票的過程:
1.開票申請:企業或個人向開票方提交開票申請;
2.提供信息:提供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銀行和賬號;
3.確認金額:確認交易的金額、稅率,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規格、型號;
4.開票:開票人根據提供的信息通過稅控系統開具發票;
5.審核發票:開票人應對開具的發票進行審核,確保信息正確;
6.接收發票:采購員接收發票,並檢查發票信息是否正確。
綜上所述,開具發票需要攜帶納稅人識別號、公司地址和電話、銀行基本賬號、開戶行、稅務人員資格證書、發票領購審批轉賬單、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戳、代買方或勞務接受方開具普通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信息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壹次性如實開具全部發票,並加蓋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