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評定條件:
壹、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下同)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獲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獲得省(部)級(包括全國性行業)以上優秀管理獎項。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由全國統壹組織、統壹大綱、統壹試題、統壹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
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壹發放合格證書。
企事業單位中,凡直接從事經濟管理、生產經營管理、經濟計劃、經濟貿易、經濟監督、經濟研究、生產調度、財稅金融、開發投資、證券保險、網絡商務、物資物價、資產評估、人力資源管理、房地產業、旅遊業、社會保險以及企業職工專業技術培訓教育、企業經濟法律、企業管理咨詢等崗位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可申報評審、確認或通過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