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新”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籌劃要點
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俗稱“三新”研發費,是指企業在研究開發具有實質性改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服務費用等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研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財務人員要註意確保所有的研究開發投入都完整歸集。在2013年,為支持中關村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13〕13號、14號和15號等文件,鼓勵企業加大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儀器及設備的運行、維護等費用,均列入加計扣除範圍。同時將高新技術企業為科技人員繳納的“五險壹金”也列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試點政策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需要強調的是,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企業生產經營費用必須“單獨進行核算,單獨設置輔助核算賬目歸集計入當期損益和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未單獨核算研發費用、未單獨設置輔助核算賬目歸集研發費用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有些企業所謂的研究開發費用稅務機關並不認可,如:企業實際發生的“三新”研發費中凡由政府財政撥付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帳證不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企業,不得享受“三新”研發費用優惠政策。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自行扣除;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實務中要註意口徑的差異。
2)“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的籌劃要點
北京地區於2012年9月1日起試點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這就意味著“四技收入”即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但需要先到技術市場登記確認並取得“獎酬金領取單”方可辦理免稅手續。備案過的“四技合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開票時必須寫明具體技術服務的內容。值得註意的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樣機開發具有混合銷售的性質,需要註意區分認定,若不能合理區分,將可能被合並從高按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3)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技術轉讓時的稅收優惠。實際上,這裏的技術轉讓優惠是技術轉讓所得,即技術轉讓收入減去技術開發成本的凈所得。高新技術企業在利用技術轉讓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必須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2、要按照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規定,準確把握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三項指標的內容。同時,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對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範。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價款。”可以計入技術收入,上述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總之,相關政策在不斷變化,高新技術企業在運營過程中
壹定要做好規劃,註意時刻關註最新政策信息,避免因為政策掌握不準確而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做好稅收籌劃的及時調整,保證策劃的合理性、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