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於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後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壹次可分次攤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
3.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二、政策傾斜
1.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計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多渠道籌資,以市場調研投入、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2)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金,用於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申請國內外專利的組織和個人,可給予壹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可壹次性給予壹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
2.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通過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於同類產品,優先采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