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37號)精神,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範圍明確如下:
1.2001 12 31以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含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征收管理,不變。
2.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但是,地方稅務局仍負責對下列登記設立(開業)的企業進行征收管理: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組成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並辦理設立登記,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原事業單位的征收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征收管理。
3.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部門新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組織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四、2001 1 2月31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2002年10月1以後進行稅務登記,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按照原規定的征管範圍進行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中央企業和事業單位參與的債轉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稅收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調整。
6.鐵路運輸(含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不分享所得稅的海洋油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七、除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認真執行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收入
關於分稅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3]76號2003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分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37號)精神,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成制度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規定了所得稅分成制度改革後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具體征管範圍新的征管範圍實施壹年多來,各級國稅局、地稅局在劃分征管範圍工作中,顧全大局,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了所得稅分成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但是,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企業重組改制的形式日益多樣,出現了壹些新情況,給所得稅征管工作帶來了新問題。為有效落實依法治稅原則,堵塞征管漏洞,有必要進壹步明確企業改組改制和經營形式變化後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因此,根據國稅發[2002]8號文件規定的精神,現就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補充通知如下:
壹、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使辦理了設立(營業)登記,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收:
(壹)原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原企業仍然存在並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但原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成為被收購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並納入被收購企業合並納稅範圍的,轉讓出售(拍賣)企業整體的所得稅由負責被收購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二)企業通過吸收合並等方式與其他企業合並(被合並企業註銷)並存續。
(三)合夥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期間不吸收外商投資。
(四)企業擴張、變更領導(隸屬)關系、企業名稱、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股東、股東或者公司發起人姓名(名稱)、註冊資本、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是原內資企業改組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照章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無論辦理何種工商登記,均應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規定確定征管範圍。
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征收管理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8號文件和上述規定的精神執行。
四是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在所得稅征管範圍劃分上進壹步加強合作,在各項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上加強聯系、協調和溝通,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規定執行,確保稅法的統壹性和嚴肅性。
五、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為保持征管秩序穩定,7月1日前已由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內資企業,征管範圍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不予調整。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日期:2003年6月25日實施日期:2003年7月01(中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