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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的法律依據

壹、國企混改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自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配套出臺了《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等壹系列的文件,形成了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1+N”文件體系,為國企混改的方案提供了頂層設計指引。

二、國企混改參與方

國有企業混改中參與方眾多,各方利益訴求不盡相同,增加了溝通以及執行成本。

1.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大多歷史沿革悠久、業務板塊眾多、股權關系復雜,同時還有相當多的國有企業存在法律文件缺失、財務系統不完善、業務數據不完整等情況,因此,在設計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整體方案之前,需要對該國有企業的股權、資產、業務、財務、法律、人事等方方面面進行全面的了解、梳理、與分析,從而明確公司的未來發展戰略、業務重組方向、架構優化路徑以及及引進戰略投資人的目標和要求,進而結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和資本市場的規範,系統性地設計與實施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整體方案。

2.政府監管部門

國企混改過程中,通常涉及的監管部門包括國資委、工商、稅務、商務、發改等,壹些項目還涉及自然資源、環保、外管等部門,由於不同監管部門承擔的職責不同,考量的角度不同,因此對國企混改過程中同壹個問題的解讀和判斷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國有企業需要與各監管部門進行及時全面的溝通,才能確保國企混改方案的順利實施。

3.投資人

不同類型投資人參與國企混改的訴求有所不同,例如,戰略投資人更看重長期投資收益,追求戰略協同,並且希望能夠通過積極參與或有效影響企業的治理和管理,獲得更大的發展機會。對於財務投資人而言,則更看重財務上的回報,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壹般都有明確的持有期限,需要較明確的退出通道(如上市及回購等承諾)。因此,能否成功地引進投資人完成國企混改,取決於能否在國企和投資人的利益與風險安排上做好平衡,尤其是如果涉及同時引進不同類型的投資人,統籌及平衡各方利益與要求的難度也會大幅增加。

4.中介機構

壹個成功的國企混改項目的落地通常需要多個中介團隊的不懈努力和全面配合,比如財務顧問團隊(設計交易架構、尋找潛在投資人、協助企業與潛在投資人進行談判、以及對項目進行全流程管理)、管理咨詢團隊(協助企業制定戰略發展規劃、組織管控優化方案、員工激勵方案、退休員工安置方案等)、律師團隊(進行法律盡職調查、重組方案的細化與實施、交易文件的起草與談判等)、稅務團隊(進行稅務合規性摸底、稅務重組方案設計、及稅務籌劃等)、財務審計團隊(審計及清產核資)、法定資產評估團隊(根據國資要求進行法定資產評估)、產權交易中心(協助完成根據國資委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需要在產交所進行公開轉讓的交易)等。

5.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組織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依法行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監督權和重大決策審議、建議權,對有關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對企業領導幹部的評議、監督權,根據授權推舉企業管理人員的選舉權等。國企混改如涉及職工安置事項,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及時與職工代表大會就安置方案進行溝通,有助於保證職工的穩定性。

6.其他政府部門

如國企混改涉及管理層持股計劃,而參與管理層持股計劃的人員中包括由組織部監管的幹部,那麽該持股安排需事先與組織部溝通,征得組織部的同意。

三、國企混改壹般流程及操作要點

從交易實質看,國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方式。結合貴司的情況,我所建議貴司采用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增資擴股方式包含制定混改方案、內部決議、國資委/政府審批、審計/評估、產權市場公開征集、簽署交易合同/登記七個步驟。

1.制定混改/增資方案

增資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增資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增資後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內部決議

增資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3.國資委/政府審批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審計、評估

增資事項經批準後,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等特定情形時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壹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5.員工持股安排

依照法律程序,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及上級公司批準的《員工持股計劃》,將部分或全部員工引入混改企業,使之成為混改企業的股東。

6.產權市場公開征集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7.簽署交易合同、登記

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增資企業按照工商登記相關要求辦理登記備案。

8.特殊事項

涉及已上市國有公司增資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投資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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