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6月5438+2月31(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6月5438+10月1後入庫,均應按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子如下:
1.2005年2月28日,某公司支付某員工當年2月工資1300元,並代扣代繳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於2006年6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納稅人在2005年6月5438+2月31之前實際取得工資,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二、公司於2006年6月9日支付該員工2006年6月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2006年6月65438+10月1以後取得的工資,可以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費用可以減少1600元。
3.2006年6月65438+10月12日,公司再次向該員工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收入少於1.600元(只有1.400元),所以應在1.600元的工資費用扣除額中扣除年終壹次性獎金。差額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全年取得壹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據此,單位在發放該筆年終壹次性獎金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是:
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 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為0;
應納稅額:4800×5% = 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