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費年金個人所得稅扣除限額的計算
對個人繳費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限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計算有限制。另外,與限額相比,實繳額應該是較低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4 10起,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其所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相關常見問題
1.如何理解年金個人繳費的扣稅限額?
財稅[2065 438+03]103號文件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繳納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超過本通知第九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當期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的計稅基數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中所列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計稅基數。
2.在年初統計數據尚未公布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計算年金限額的基數?
各地會有靈活的辦法處理這個問題。例如,福建省規定,各市地稅分局將根據各市統計局數據,在每年7月份調整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扣除限額標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按照住房公積金超限繳費基數調整時間執行,即以1年7月至次年6月30日為執行周期。如福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089元,個人年金繳費稅前扣除限額為480.89元(48089÷12×3×4%)。
3.按季繳納的年金是否發放到每個月?
財稅[2013]103號文件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個人繳費計稅基數是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所以我按季繳費的時候要分攤到每個月,計算是否超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