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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怎麽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但應納稅額則分兩種情況,主要分割點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過4000元。

1.每次/月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含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每次/月收入額扣除住房出租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出租住房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準予扣除的捐贈額,再減去800元。

2.若每次/月收入額在4000元以上的,則應納稅所得額中減去的800就換成減去收入的20%。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房屋租賃是由房屋的所以者或經營者將其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壹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壹種商品流通方式。

2.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有關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用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起征點繳納。

3.我國的稅收規定,個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5%的稅率繳納營業按稅、按20%的稅率繳納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

4.在繳納營業稅時還應繳納相應的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5.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對房屋租賃征收租賃管理費,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都是以租金為基礎,按照壹定的標準組織征收。

6.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是房屋租賃稅費計征的核心問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主要有兩個原則:壹是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屋租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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