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壹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同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由此可見,李某作為其他個人,屬於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又根據本細則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故李某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起征點的規定。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第48號)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同時《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的第2問中提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且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反之,如果未辦理臨時登記的,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
綜上,李某屬於其他個人,是否享受15萬免稅政策,如果李某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則可以享受每月15萬及以內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果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除特殊規定外,則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的壹般性規定,達到起征點的應稅行為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15萬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