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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代開國稅普通稅票違法嗎?

不違法開具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收款人(或勞務提供者)向付款人(或勞務提供者)開具發票的行為。

法律分析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它是相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言的,即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開具和收取的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各種收付款項均為普通發票。個人發票壹般指個人開的發票,多為普通手撕發票。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開具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商業活動(餐飲、娛樂除外)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應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手續後,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的經營收入,如需開具發票,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其臨時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期間,其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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