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罰款不足二千元的,可以由稅務師事務所決定。
二、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簽署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的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設立並賦予具有行政職能但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未經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有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越法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壹條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應當視為受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二條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