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凡是能夠合法地降低 納稅 的辦法都屬稅收籌劃範疇。從法律的角度看, 偷稅 同避稅和節稅的區別是明顯的:偷稅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避稅和節稅都是合法行為。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是通過違法手段將應稅行為轉變為非納稅行為,從而直接逃避納稅人自身的應稅責任,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於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作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壹系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影響應納稅額因索通常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做稅收籌劃,無非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 分次領取勞務報酬可節稅 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個人收入的來源和形式日趨多樣化。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時,還利用掌握的知識,取得合法的勞務報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是納稅,通過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自己的合法凈收入多壹些。 例如:小陳7月~9月取得同壹項目勞務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費用9000元。有以下納稅方式: 1、壹次性申報納稅 小陳9月底將60000元收入壹次領取。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如果壹次收入超過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應納稅額。則其應繳納 個人所得稅 為:60000×(1-20%)×20%=9600元;[60000×(1-20%)-20000]×20%×50%=2800元。二者合計12400元。其獲得的凈收益為38600元(60000-12400-9000)。 納稅人取得收入申報納稅,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課以較高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繳納較多的稅款。而在收入較低的月份,作為納稅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稅法為自己提供的各種優惠,如:定量或定率的壹次性扣除,較低的稅率。相對於業主來說,壹次支付較大的費用,負擔較重。壹般情況下,當事雙方不應采取這種支付方式。 2、改變支付方式,分次申報納稅 稅法規定,屬於壹次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如果支付間隔超過1個月,按每次收入額扣除法定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間隔期不超過1個月,則合並為壹次扣除法定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合理安排納稅時間內每月收取勞務報酬的數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額(定率)費用,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較高的稅率,使自己的凈收益增加;對於業主來說,每月支付壹定的費用,經濟負擔有所減少,也樂於執行。此種方式,雙方都有利可圖。 如上例中,小陳可以同支付報酬方約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領取,每月領取壹次,每次20000元,則小陳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600元20000×(1-20%)×20%×3,凈收益41400元(60000-9600-9000)。 3、由業主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 采取由業主提供壹定服務費用開支等方式,雖然減少了納稅人的收入,同時也減少了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比如,由業主向納稅人提供夥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務來抵頂壹部分勞務報酬。對業主來說,開支並沒有增多,利益無損;對納稅人來說,這些夥食、交通等開支是納稅人的日常開支,若由納稅人用收入購買往往不能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 可見,對於勞務報酬收入,納稅人通過籌劃,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關鍵是在簽訂 勞務合同 時,應約定領取報酬的數額和次數,明確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 分月發放獎金可以節稅 春節 前,李先生指望著用 年終獎 金過個好年。李先生每月工資不高,只有600元,但他工作勤奮,業績突出,根據單位獎金發放辦法,可領取9600元的獎金。當他去領獎金的時候,只領到8695元,會計告訴他代扣了1505元(見後面計算公式)的個人所得稅,他感到不理解。雖說自己年終獎金較多,但平時工資不高,平均每月也只有1400元,有些朋友每月也拿這麽多工資,他們並沒有繳這麽多稅。這是由於獎金集中發放與分月發放適用稅率不同引起的。 為了讓職工過好春節,很多單位喜歡把獎金集中在年終發放,這樣其實會加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如果把獎金分月發放,可節約職工個人所得稅支出,增加職工的實際收入。 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些省市的扣除額已超過800元,外籍人員為4000元),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如: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的稅率為5%;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可見,收入越高,適用稅率也就越高,同是500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級距中,稅率不壹樣,低的只有5%,高的可達4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 發[1996]206號)文件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壹次取得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差額”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把獎金集中在年終壹次發放,比分月發放適用稅率高,應納稅額也就增多。 如前例,李先生每月工資600元,全年獎金9600元。單位全年獎金發放常采用以下三種方式(因為月工資小於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合並計稅): (1)12月份壹次性發放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9600-(800-600)=9400(元) 應納稅額19400×20%-375=1505(元) (2)6月、12月兩次發放獎金,每次4800元: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4800-(800-600)=4600(元) 應納稅額=(4600×15%-125)×2(月)=1130(元) (3)12個月平均發放獎金,每月800元: 應納稅額=(600×10%-25)×12(月)=42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稅37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節稅1085元。這是每月工資代於800元的情況。 如果李先生的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800元的扣除標準,全年獎金仍為9600元。那麽,在以上三種獎金發放方式下(因為月工資大於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單獨計稅): (1)12月份壹次性發放獎金: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9600×20%-375=154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545=1665(元) (2)6月、12月兩次發放獎金,每次4800元: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4800×15%-125)×2(月)=119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190=1310(元) (3)12個月平均發放獎金,每月800元: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800×10%-25)×12(月)=6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660=78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稅35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稅885元。 可見,不論工資收入是大於還是小於800元,分月發放獎金都要比集中發放獎金節稅。 李先生的單位壹次性發放年終獎金,他當然要比平均發放獎金的單位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因此,單位在獎金的發放方式上應當進行稅收籌劃,這樣可降低職工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增加職工個人收益,為職工帶來實惠。當然,獎金的發放方式應同企業的管理需求有效結合,不能顧此失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