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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收稅的標準是什麽?

海關稅收標準是什麽

現在海外個人郵寄物品進境規則壹般依據兩個文件,壹個是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另外壹個是海關總署2012年第15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產品不同對稅收的影響同樣很大,就設備這塊壹般最惠國稅率是10%左右,普通稅率是30%、汽車,電冰箱最高的達到200%。

總之,在進海在關稅這塊稅率沒有大概這麽壹說,但是增值稅基本上都是17%(這個稅率跟海關沒關息,是國稅務局提供的稅率,海關代收的)

二、海關稅收的特點

1、海關稅收的征稅對象須按國際通行的商品分類規則劃分為具體的稅目,而海關進出口稅則就是海關稅收的稅目稅率表

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商品分類規則是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各國以此為基礎制定本國的進出口稅則。根據其規定,商品按其自然屬性、用途和功能等進行分類,每壹種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數編碼,各國稅則中該種商品的稅則號列的前六位數必須與該編碼相同,各國可以根據需要在六位數編碼下增設本國子目。

海關稅收標準是什麽

2、海關稅收的計稅價格必須根據國際通行的規則確定

海關稅收大多采用從價標準計征,為此必須確定計稅價格,關稅的計稅價格習慣上稱為完稅價格。由於各國自行確定完稅價格極有可能產生事實上的貿易壁壘,對自由貿易造成損害,為此尋求國際統壹的完稅價格確定規則始終是海關稅收發展的重要課題之壹,《WTO估價協定》便是國際社會尋求統壹的完稅價格確定規則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據這壹協議,關稅的完稅價格應為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依據《WTO估價協定》制定本國的海關稅收制度。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3、海關稅收的稅率設置,須考慮國家參與簽訂的國際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始終是國際貿易發展中的壹對矛盾,為了從國際貿易中取得最大的利益,在完全自由的國際貿易環境尚未形成之前,參與地區性和國際性的多邊或雙邊貿易協定,是世界各國基於本國利益作出的選擇。這些貿易協定往往要求參與各方約束國際貿易中的稅收負擔水平,並相互間提供對等的稅收待遇。因此,海關稅收的稅率設置並不完全自主,必須考慮國家在國際多邊或雙邊貿易協定中承擔的義務。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我國不但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且自2001年5月簽署並加入了《亞洲和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壹協定》(簡稱為《曼谷協定》,後經修改稱為《亞太貿易協定》)起,又先後與壹些國家(地區)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簽訂了含有稅收優惠內容的貿易協定。這樣,我國的關稅稅率就有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等,其中,最惠國稅率設置不但要適應我國的實際需要,還要考慮我國入世談判中承諾的義務,協定稅率的設置同樣應體現我國在相關協定中的義務,並享受對等的貿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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