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會計處理方法]
2005年1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12=120000(元);全年利潤=120000×10%=12000(元);全年應納稅額=12000×10%=1200(元);1月應納稅額=1200÷12=100(元)。 會計處理:借:所得稅100,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00;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100,貸:所得稅100;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 100貸:銀行存款100。2005年2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6=600000(元);全年利潤=600000×10%=6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1、2兩月***應納稅額=14250÷12×2=2375(元);2月應納稅額=2375-100=2275(元)。
會計處理:借:所得稅2275,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227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2275,貸:所得稅227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2275,貸:銀行存款2275。2005年3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4=400000(元);全年利潤=400000×10%=4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40000×30%-4250=7750(元);1、2、3月三月***應納稅額=7750÷12×3=1937.5(元);3月應納稅額=1937.5-2375=-437.5(元)。相當於多交了437.5元所得稅。這時企業會不進行會計處理,讓報表上掛著這筆所得稅,等到下月或以後期限去自然沖消。
2005年4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80000)÷4×12=540000(元);全年利潤=540000×10%=54000(元);全年應納稅額=54000×35%-6750=12150(元);1、2、3、4四個月***應納稅額=12150÷12×4=4050(元);4月應納稅額=4050-2375=1675(元)。會計處理:借:所得稅1675,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1675,貸:所得稅167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貸:銀行存款1675。
[問題分析]
前面是大多數企業的實際會計處理方法,但本人認為當企業每月的收入以壹定的比例增長時,用這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是不會暴露出問題的。但當其中某月的收入大大減少或為零時(個人獨資企業的每月銷售往往是變化較大的),如前例中2005年3月出現銷售為零時,這樣進行賬務處理至少存在二大問題:壹是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所得稅的應繳、已繳金額,如前例,3月份的所得稅賬戶就不能反映出企業實際應計提的所得稅應是1937.5元,而是計提了2375元。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賬戶也不能反映實際應繳所得稅是1937.5元,已繳是2375元,多繳了437.5元,只是總的反映出***交所得稅2375元。二是不能體現企業的實際損益,企業按前面方法計算所得稅後,沒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則本年利潤的余額就不能體現出多交的所得稅,這樣,企業實際損益就相應減少了437.5元,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建議]
根據本人的拙見,個人獨資公司應該這樣進行會計處理。 2005年1月、2月仍按前面所介紹進行會計處理。 2005年3月應作會計處理如下: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437.5,貸:所得稅437.5;沖轉多計入利潤的所得稅,借:所得稅437.5貸:本年利潤437.5。通過這兩筆分錄,我們可以發現所得稅賬戶雖然余額為零,但發生額累計為1937.5元,與實際發生額相壹致。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賬戶發生額累計為2375元,余額為借方437.5元,表示企業實際交納所得稅為2375元,其中多交了437.5元。本年利潤賬戶也能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變化,完全反映出每月凈利潤的增加或減少金額。 2005年4月會計處理如下:借:所得稅2112.5,貸:應交稅金_應交所得稅2112.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2112.5,貸:所得稅112.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貸:銀行存款1675。因為應交稅金_應交所得稅賬戶在2005年3月時還有借方余額437.5元,表示多交的所得稅,因此,4月份實際只需交納1675元所得稅。 如前例,假設企業2005年4月收入為2萬元。則所得稅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全年收入=(10000+90000+0+20000)÷4×12=360000(萬元);全年利潤=360000×10%=36000(元);全年應納稅額=36000×30%-4250=6550(元);1、2、3、4四個月***應納稅額=6550÷12×4=2183.33(元);4月應納稅額=2183.33-1937.5=245.83(元)。因網不允許多字,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