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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風險和稅收籌劃問題

1.人員情況或能力不匹配

企業在利用個獨或個體戶進行稅籌時,經常出現人員情況或能力不匹配的情況。

例如某個獨企業屬於營銷推廣中心,那麽其必須擁有對應的員工,包括對應的員工人數和業務能力,如是否熟悉企業的業務,是否熟悉企業的推廣模式,是否有相應的業務推廣能力?

假如這家個獨人數只有1-2人,但是卻能夠完成眾多不同類型的服務,而且金額異常,存在上千萬的流水等情況,那麽不管企業是否已完稅,稅務機關都會合理懷疑這家公司的真實性。

2.業務不真實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發現許多企業經常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

對此,定義虛開發票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否有實際的業務發生或與實際發生的業務不匹配。

比如作為企業的咨詢中心,其專家雖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但是實際提供的業務內容卻與開具發票的內容不壹致,或者相關咨詢項目與企業實際經營業務沒有直接的相關性,甚至有些專家只是掛名而已,並沒有實際向企業提供真實的咨詢業務。

上述這些情形都存在著很高的稅務風險,因此針對咨詢業務,企業除了註意咨詢事項要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還要同時將咨詢事項、簽訂的合同、完成項目計劃、時間、人員安排、支付結算方式、成果體現方式(如報告、方案等)的存放地點和保管人,以及針對咨詢事項後續的實施、調整、效果等情況資料進行統壹收集、保管存檔。

3.經營範圍包羅萬象

對於企業的經營範圍,很多人都存在壹個認知誤區,即認為經營範圍越廣泛就越好,但卻不知道,這往往反而讓企業增加更多的風險。

因此在選擇經營範圍時,我們建議企業要有目標性地去選擇,避免分散,即經營範圍要與實際經營業務相匹配。例如,可以從合作企業類型、合作的項目內容等來考慮企業選擇哪些服務類型。而不同類型的服務內容,對應簽訂的合同內容也會不壹樣。

不合理情形四:個獨、個體戶的稅後利潤轉給其他個人

利用個獨、個體戶進行籌劃後,稅後凈利潤可以通過利潤分配方式轉至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賬戶,但僅限於負責人的個人賬戶。如果把稅收利潤直接轉給其他個人的賬戶,而且轉款速度很快,那便會立馬引起稅務、銀行等相關監管機構的關註,繼而相關的稅務風險、法律風險也隨之湧現。

備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後,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上述情況便是利用個獨、個體戶進行稅務籌劃時經常出現的不合理性情形,企業應多加了解並註意規避風險。除此之外,在這方面還有壹些重要的細節需要企業留意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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