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是自然人投資的非法人組織,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經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僅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制企業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在工商登記後15天內到稅務機關登記;
2.納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按時進行納稅申報,包括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3.會計賬簿: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記錄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4.發票管理:個人獨資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開具發票;
5.稅收優惠: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可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措施;
6.稅務檢查:稅務機關將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檢查,以確保納稅遵從。
綜上所述,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人或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不同形式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