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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標準扣除

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如下:

1、年度不超過三萬六千元的稅率為3%;

2、超過三萬六千到十四萬四千元的部分稅率為10%;

3、超過十四萬四千到三十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

4、超過三十萬到四十二萬的部分稅率為25%;

5、超過四十二萬到六十六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

6、超過六十六萬到九十六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

7、超過九十六萬元的稅率為45%。

需要繳納個稅的個人所得包括:

1、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經營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

7、以及偶然所得等。

不繳個人所得稅的後果:

1、如果繳納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納稅申報和送交納稅資料的,稅務機構會命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且處以輕度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則會處以更高額度的罰款;

2、如果納稅人沒有納稅申報的話,稅務機關必定會追討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同時還會對逃避稅收的行為追收滯納金,按壹定比例來收取罰款。

綜上所述,工新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5000元。就是年收入需要減去6萬元及專項附加扣除後的收入才開始計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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