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工傷保險費數額及工傷保險待遇、管理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等工傷保險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照國家及本經濟特區有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並每年公布工傷保險費征收情況。”?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工傷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六、將第三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自願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七、將第五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實行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列為第壹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5%;列為第二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列為第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5%。?
“國家對前款規定的基準費率有調整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第壹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經營範圍及實際情況,確定行業風險類別。企業跨行業經營的,以其工傷保險最高風險行業確定行業風險類別。”?八、將第六條改為第九條,並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用人單位適用浮動費率的檔次。”?九、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擇優選擇經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機構,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十、刪去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十壹、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年度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範圍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當地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開展工傷職業康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