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個人獨資企業收到投資分紅如何納稅?

個人獨資企業收到投資分紅如何納稅?

企業的股息不應計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將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但尚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已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十壹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如果獨立企業因未按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格、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事合夥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最終結算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均為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根據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總額確定適用稅率,根據企業的營業收入計算應納稅額,並進行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含有合夥企業性質的,投資者應當向其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進行清算,但其經常居住地與設立企業的所在地不同。

其參與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場所應當選定為年度匯算清繳的場所,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百度百科-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

  • 上一篇:最新版本的語音平臺租賃協議
  • 下一篇:跪求 外貿企業 免抵退申報系統11.0版本的詳細操作步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