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現就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統壹確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撥出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費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六、第壹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九條根據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撥交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費,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同時,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1)、(2)、(5)、(6)、(7)項根據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