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0.5%的會費。但是會員所得各種獎金、津貼、稿費收入以及按勞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所領取的各種補助費、救濟費、退休金、退職金等,均不繳納會費。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系,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
工會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壹制定的。工會會員壹般應在每年3月底前繳納全年會費。工會會員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減免本人當年會費或者延期繳納所欠會費。
工會會費的使用管理原則:
1、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根據審定的預算,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主管財務主席“壹支筆”審批;
2、堅持遵紀守法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規定和開支範圍、標準,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3、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基層工會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
4、堅持預算管理原則。壹切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按上級要求,認真編報和執行;
5、堅持勤儉節約原則。要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節約開支,依靠職工用好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6、堅持民主管理原則。要定期公布帳目,接受會員監督和經審會審查;
7、堅持為職工服務原則。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不得在二級市場炒購股票。
綜上所述,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法_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二十壹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