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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存在嗎?

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存在。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人。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事業單位法人中產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代表法人。

不是法人的單位不能產生法定代表人。所以,事業單位只有經登記機關登記為法人,才能產生法定代表人。

(2)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該事業單位的行政首長。即根據審批權限正式任命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其他形式產生的行長、董事、校長。特殊情況下,尚未任命正職的,也可以從副職中產生。

(三)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事業單位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產生。也就是說,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產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壹個法定程序。院長、主任、校長等。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由任命或其他方式選舉產生。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只能申請並登記。

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後,才能成為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壹般情況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機構的最高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事業單位和法人的內部管理事務,代表事業單位和法人參與民事活動。必須是具有壹定管理能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內部成員。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結合黨政機構調整,同步劃轉改革相關部門相關機構,對職責相近、設置分散、規模過小的機構進行合並整合,優化職責和人員結構。事業單位改革後,原法定代表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且主辦單位按法定程序產生了新的負責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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