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壹條規定:“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壹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
“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壹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申報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需註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壹處扣除。
個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於未續保或退保當月告知扣繳義務人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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