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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的財產免費提供給公司。房產稅怎麽交?

情況

馬誌強打算開壹家咨詢公司,不僅需要資金和人員,還需要經營場所。

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馬誌強決定將自己的財產“提供”給公司使用,那麽如何控制這種“提供”財產用於納稅的行為呢?

壹、個人所得稅:

馬誌將其購買的房產強行“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定價或者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支付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應納稅額。

因此,馬誌強行將其不動產無償提供給公司,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馬誌強按照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對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

馬誌將其購買的房產強行“提供”給公司使用,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6號,2016)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發布)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馬誌將自己購買的不動產強制“無償提供”給公司,不屬於政策中所說的“免租期”,屬於個人將不動產使用權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應視為銷售,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繳納增值稅。

如果馬誌強將其房產出租給某公司使用,但只有壹定的免租期,那麽合同中規定的“免租期”不需要視為銷售。

三。土地增值稅:

馬誌強行將購買的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由於馬誌強將該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該房產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此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財產稅:

馬誌強行將購買的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相關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產,免征房產稅。

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相關規定,應稅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當按照房產殘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也就是說,馬誌強向企業無償提供房產,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應按照房屋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五、契稅:

馬誌強制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由於馬誌強將該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該房產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此無需繳納契稅。

六、印花稅:

馬誌將其購買的房產強行“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1.如果馬誌強提供給公司使用的房產是住房,那麽按照規定,個人出租或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馬誌強提供給公司使用的房產為非住宅的,按照房產租賃繳納印花稅,按照租賃金額1‰適用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的,按照1元套用印花。

3.如果馬誌強行將自己名下的非住宅房地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財產轉讓、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應納稅額。

因此,馬誌強行將其不動產無償提供給公司,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

換句話說,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馬誌強以類似商業活動的價格支付財產租賃印花稅。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馬誌將其購買的房產強行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王大成出租房屋的,不論用途,按有關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王大成出租非住宅房屋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證面積或者實際占用面積和房產所在地的土地使用稅標準納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4.《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售後回租融資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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