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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基於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新法實施前,對於上市公司(含其分支機構)及上市公司控股企業員工,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不低於30%。間接持股比例通過乘以各級持股比例計算得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可以實施股權激勵。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獲得的股權激勵收入,不直接並入當月收入,而是平均分配到在華實際工作月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1,65438+2,31之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所得(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居民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獲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當合並納稅。應納稅額=壹個納稅年度累計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本納稅年度各類股權激勵收入累計繳納的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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