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貨物運輸服務,2003年8月201日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照票面註明的稅率和3%的票面稅率抵扣。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填寫出發地、到達地、車輛編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的使用,貨運專用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
65438+
2.如果簽發時發現有誤,可以立即作廢。同時,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相應的數據報文將作廢。在紙質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保留所有復印件。
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出現銷售退回、開票錯誤等情況。,且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應根據防偽稅控系統中相應的數據報文進行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所有聯次留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