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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欠稅不交的後果

個人欠稅不交的後果如下:

1、公告:稅務機關對於欠稅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會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上發布欠稅公告並將欠稅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2、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對於所欠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

3、罰款:欠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期限內為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會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這個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欠稅納稅人。

5、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對逾期未補繳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凍結賬戶、扣押查封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且稅務機關享有壹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6、阻止出境:稅務機關對於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7、若稅務機關在采取上述措施後仍不還追繳欠繳的稅款,則納稅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數額在壹萬元到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罰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企業都應盡的義務,但若因為種種原因逃稅漏稅,將會面臨壹系列的不良後果和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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