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車船津貼是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或者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不征稅。
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2.個人福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不屬於免稅福利費範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3.獨生子女補貼和兒童保健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的規定,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助金和托幼補助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要並入公司工資收入;
4.車船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車船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的補貼、津貼或者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為實現有效征管,現行個人所得稅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為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所得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實物憑證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