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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非獨生子女補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獨生子女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範圍為:

(壹)對於個人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取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二)自願終生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壹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

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壹次性獎勵。

(三)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

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壹次性生活補助。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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