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第二,契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人為契稅納稅人,契稅稅率為3%~5%。對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轉讓合同的納稅人,征收契稅。
3.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
四、耕地占用稅
如果妳公司收購的土地屬於耕地,妳需要按照稅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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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3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1997])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買賣房屋;(4)房屋捐贈;(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根據產權轉讓文件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