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年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以及承包經營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應納稅所得額是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於次年3月31日前填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B)》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向經營管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以及承包經營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計入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所謂損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轉移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