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間費不足4000元的,應先扣除800元費用,然後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居間費超過4000元的部分,先扣除收入20%作為費用,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間費屬於大額時,稅率可達40%;
4、居間費的合理範圍通常為項目合同總價的2%-5%,居間費屬於個人獨立提供勞務的報酬。
居間費用的稅務分類:
1、居間費用作為壹種服務報酬,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可能被歸類為勞務報酬所得;
2、如果居間服務涉及到財產轉讓,居間費用可能被視為財產轉讓所得;
3、對於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供居間服務,居間費用可能被視為企業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4、根據稅法規定,居間費用可能需要按照不同的稅種(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
綜上所述,個人收取居間費用繳稅時,若收入不足4000元先扣800元費用後按20%稅率繳稅,超過4000元則先扣20%費用再繳稅,大額居間費稅率可達40%,且居間費通常應占項目總價的2%-5%,屬於個人獨立勞務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