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前年度為員工繳納的未繳稅款如何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充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號,2011):“2。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欠繳稅款的計算問題。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繳費部分,上壹年度未扣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納稅:
(壹)按照所屬納稅年度計算以前年度未扣繳的企業繳費累計額,並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扣繳稅款總額。
(二)在計算補稅時,應根據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的稅率,然後按照《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計算實際補稅。
1.員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
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當年為每位職工計繳年金費用的工資總額÷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數。
上述公式中的工資總額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和補貼。
2.員工個人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
納稅年度內,每個員工應補繳的稅款=企業當年未扣繳的企業繳費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如果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小於0,則適用稅率調整為5%,並相應計算補繳稅款。
3.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總額的計算公式:
企業應繳納的預提稅= ∑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的預提稅。
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代扣代繳的稅款= ∑每個員工在該納稅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94號):“5。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企業未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已繳納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企業限期按下列方法計算代扣代繳稅款:將企業未繳納的部分作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適用稅率作為同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計算各年度的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