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內容,全年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的計算方法為[(綜合所得-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
擴展數據:
壹、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1.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後需要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不超過1.2萬元;
2、納稅人年納稅額不超過400元;
3.納稅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者不辦理年度退稅的。
2.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1,年度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申請退稅。包括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中間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年度適用預扣稅率高於綜合所得的年度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扣除項目未申報或未全部扣除,如費用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
2.年綜合收入超過654.38+20萬元,補稅金額超過400元。包括兩項或兩項以上綜合所得,合並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預繳稅款少於年度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