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扣代繳個稅是否要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
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因此,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應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018年9月7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關於2018年度壹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關於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填列規定,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返還按照新的規定應計入“其他收益”會計科目。
三、用途及獎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四、企業取得返還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用於獎勵給財務人員或申報人員,是否合並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局長信箱: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因此,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獎勵辦稅人員的,辦稅人員取得該筆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