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申報個稅最終匯算清繳。只有滿足壹定條件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包括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需要辦理退稅的,年綜合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補稅金額需要超過400元。
2.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發布的公告,對部分需要納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可繼續適用免年度匯算清繳政策;
3.因此,並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申報納稅。
從收入項目來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包括:
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並入綜合所得,采用年度合並計稅的方法。年度結算範圍是指這四項納入綜合收益範圍的收入;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仍采取分類征稅的辦法;
3.主要來自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收入,按其他規定實行年度匯算清繳,不在綜合收益年度匯算清繳範圍內;
4、此外,還有壹些特殊收入項目,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以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如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退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
5.對於納稅人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按照規定可以單獨計算納稅的,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並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稅,也可以不並入年度匯算清繳繼續單獨計算納稅。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匯算清繳,只有符合壹定情況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
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