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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題

捐贈如果直接向受贈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是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捐贈,並且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憑證,才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捐贈抵扣個稅可按照當期抵扣和年終退稅兩種方式執行。捐贈抵扣個稅須在當期執行,納稅人最好在當月發工資、獎金之前進行捐贈,並拿著捐贈證明和單位財務部門說明,即可減免當月個稅。退稅則是在捐贈3年有效期內可以辦理,但辦理手續極為復雜 。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臺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2)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4)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壹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5)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對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7)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8)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1)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12) 向512地震災區的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個人向“5.12”地震災區(以下簡稱災區)捐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壹、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壹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壹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由公司統壹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按規定可以全額扣除。如果是由公司統壹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5.12”地震災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由於希望工程不屬於全額扣除項目,準許扣除的捐贈限額分別為6800*30%=2040、8000*30%=2400、3200*30%=960,總額為5400不考慮捐贈的情況下,工資薪金(不考慮五險壹金)應納稅所得額為8800-2000=6800(2009年扣除數為2000),稅率為20%;特許權超過4000元,所以適用20%費用減除,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0*(1-20%)=8000,稅率為20%;稿酬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800=3200,稅率為20%,減征30%,實際稅率14%;而特許權和稿酬稅率固定20%,工資為九級累計稅(2009年),稅率隨著應納稅額減少而降低,捐贈後稅率變化,在這裏捐贈總額大於扣除限額600元。

第壹種方案,個稅=(6800-2040)*15%-125+8000*20%+3200*20%*(1-30%)=2637

第二種方案,個稅=(6800-2040)*15%-125+(8000-2400)*20% +(3200-960)*20% *(1-30%)=2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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