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中國境內有兩個以上單位的,應當選擇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沒有雇主、雇員,年度所得項目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收入來源的確定原則是,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人工作、受雇的單位所在地為依據;生產、經營所得應當來源於實現生產、經營的地點;勞務報酬所得,應當來源於納稅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轉讓不動產的所得,應當來源於不動產所在地;動產轉讓所得,應當來源於轉讓實現地;財產租賃所得,應當來源於使用租賃財產的地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來源於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所在地;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來源於使用特許權的地方。
壹、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條件:
1.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壹住房,應當繳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
2.如果是家庭唯壹住宅,但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先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繳納。壹年內可以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的,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款金額為兩處房產較低成交價的2%。
3.如果出售的房產是非住宅房產,無論什麽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收稅過程中還必須征收營業稅繳納差額的20%。
二、個人所得稅退稅條件如下:
1,因稅務人員工作失誤,多收稅款;
2.政策變化需要退稅;
3.其他原因造成的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